一、问题提出:罪错少年矫治的“养猪”困境
二、刑事处分的余震:受教育权的应然限制
三、被拘禁的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然限制
(一)罪错少年教育衔接存在机制不畅通,经常性发生罪错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后无学可上的情况
(二) 学校教育与劳动改造存在冲突,劳动严重挤占了罪错少年的课业学习时间
(三)监所内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罪错少年教育真实办学水平与国民教育序列差距较大
(四)受拘禁罪错少年被完全剥夺了家庭教育,监所内的教育活动缺乏家庭教育的支持
四、如何纾解罪错少年刑罚与受教育权矛盾
五、结论
文章摘要: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受教育权,中国罪错少年受教育权利匮乏与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然建立了社会相关性。受教育权匮乏成为罪错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社会原因,当司法部门对罪错少年科以刑罚时,刑罚又加深罪错少年受教育权利匮乏的状态。罪错少年因此陷入:受教育权愈匮乏,其反社会行为愈频繁,刑罚对他们的制裁愈激烈,受教育权利愈稀薄的恶性循环之中。刑罚应当切实保障罪错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从源头补正罪错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先天匮乏状态。刑罚执行部门应当通过教育启迪未成年人理性实现对罪错少年的矫正。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6.8;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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